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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拟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清理兜底规定13处

来源:网络作者:一万间更新时间:2020-09-14 10:15

  上周四(9月11日),为进一步推进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罗府规〔2018〕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清理《实施办法》中“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兜底规定13处。

  2、落实全市城市更新一盘棋的要求,对近期出台的城市更新及相关领域政策开展梳理研究工作,强化《实施办法》与近两年市级层面新出台的城市更新及相关领域政策、操作规则的衔接。

罗湖拟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清理兜底规定13处

  3、 取消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规划的条款。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施办法》删除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规划的条款。后续主管部门可通过提前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加强对规划申报的指导力度,力争在程序上及时有效衔接。

  4、加强与市级新出台的城市更新审批政策衔接

  《修订稿》不再罗列、赘述或规定关于计划、规划等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等内容,各项工作直接适用市级规定。《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提出“完善与统一城市更新政策标准”的要求,在市级政策已有明确标准和操作规则的情况下,为落实全市更新一盘棋的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关于计划、规划等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等内容不再罗列、赘述和另做规定,各项工作直接适用市级规定。

  故《修订稿》删除计划、规划、用地审批等环节原有具体提交材料、审批程序相关条款,将表述统一整合为“……应根据《办法》《实施细则》……等、市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城……申报材料。区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前款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报批及审查等工作。”

  5、衔接市、区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及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规定。

  不再将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及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前置条件。

  为加强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等政策的衔接,删除《实施办法》关于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前完成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及人才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签订工作并作为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附件的要求。

  另,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涉及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的,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应当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完成;涉及人才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的,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应当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完成。”

罗湖拟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清理兜底规定1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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