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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期护理险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个人缴5-10元

来源:深圳新闻网作者:一万间更新时间:2020-11-09 11:26

  2021年10月1日起,深圳将征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后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单位和个人各缴50% 困难人群由财政予以补助

  《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同时,还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为了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条例》还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长期护理险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个人缴5-10元

  居家社区养老提供财政支持深户特困老年人可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为建立可持续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条例》一方面规定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与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还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的定价确立相应的原则,加强监督引导。

  深户特困老年人申请公办养老机构应保障在一个月内入住

  《条例》突出机构养老在养老事业中的支撑作用。明确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在申请入驻时限上,《条例》也有所规定: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条例》还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条例》鼓励志愿者服务。明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等信息。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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