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未来时代大厦
- 1室、2室 | 40-61平米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与大运路交汇处西北侧
一、制订依据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 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 号)《广 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若干措施的通 知》(穗埔府〔2019〕10 号),为进一步规范旧村改造项目土地 置换事宜,结合我区旧村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范围内已纳入城 市更新年度计划或位于我区重点征拆范围的旧村改造项目,因改 造用地不规整,确需通过土地整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对储备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的置换。
第三条 双方置换的用地,原则上应在本行政村(或转制社 区)范围内。
第四条 双方置换的用地须符合我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项目有留用地指标欠账的,原则上应先抵扣留用地 指标;抵扣完留用地指标后,改造用地仍不足的,方可按照本指引办理用地置换手续。
第六条 置换给政府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应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已有用地手续的除外),办理集体 转国有手续并完成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平整。
第七条 置换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储备用地,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完善征收和农转用手续,因征收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 原则上以货币方式兑现。
三、置换办法
第八条 相互置换的用地,原则上应遵循“价值相当”的原则。如相互置换的用地最短的直线距离不超过2千米的,可简化程序,按毛用地面积相等的方式进行置换。
第九条 相互置换的用地,最短直线距离超过2千米的,应 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办法采用基准地价核算法,设定相互置换的 用地性质均为商务办公用地,地上容积率为 2.5,并对期日、容 积率和地块面积进行修正。其中地块面积 400 平方米及以下的, 修正系数为 0.9;地块面积 400 平方米以上,2000 平方米以下的, 修正系数为 0.95。
第十条 政府储备用地的评估价值比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的 评估价值高的,在办理用地置换手续时,评估价差额部分由改造主体上交本区财政并纳入旧村改造成本。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的评估价值比政府储备用地的评估价值高的,按价值相等的原则,调减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置换用地面积的大小,原则上置换给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政府储备用地,不得大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置换给 政府的用地,符合本指引第十一条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相互置换的用地,按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原则确定双方置换用地面积,连同项目实施 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上述 确定的置换用地面积直接办理置换手续,无须再次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按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将政 府储备用地先行供地给改造主体,同时要求改造主体出具2年内按本指引第六条的要求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交与政府的承诺 函和相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的额度,按政府置换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为项目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的市场评估值,其它参数为项目的平均值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的145%设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有土地被征收的,也可以用承诺 抵扣留用地指标的方式代替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 置换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府储备用地,可享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城市更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置换给政府的用地若不符合连片成片开发要求的,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将前述置换用地周边的土地交由政府征 收储备承诺的(需出具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函),可予以置换。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用地置换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办理土地登记时,土地来源可以视同为划拨或者出让。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已批复的,可参照本指引办理用地置换手续。
四、其他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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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距离4号地铁线”上塘站“约1.1km、4/6号地铁线”红山站“约1.1km,6号地铁线”上芬站“约1km;项目连通新区大道/福龙路/龙华大道/留仙大道等陆路立体交通路网,可以快速通往福田、南山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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