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168881
一万间合伙人小程序 一万间合伙人小程序
一万间楼市动态行业头条

广州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二)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0-08-11 14:37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行为进行规范。实施意见对一户一宅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七)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加强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全面掌握全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分布等状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房屋的调查和存量数据整理工作,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宅基地、农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基础性支撑。

广州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二)

(八)明确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年7月15日前已建成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土地和规划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管理政策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对于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申请办理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

5.存量宅基地房屋的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屋按以下原则确权登记: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广州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二)

(购房咨询请扫描二维码)

深圳一万间房源网提供各种特价工改房、旧改房、小产权房等房源信息和资讯,让您轻松实现买房梦想。始终致力于提供真实、可靠、优质的房源信息,打造专业的房源信息咨询服务平台。


RECOMMENDED ROOMS

-热销楼盘-

返回首页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
联系QQ
在线帮你找房
在线找房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请升级您的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11 或以下浏览器: Firefox  /  Chrome  /  360极速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