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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改房及工业楼宇的配套用房可否转让?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0-08-10 16:02

为强化制造业空间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控制工业用地流失,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深圳市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圳市工业用地和工业楼宇管理日趋严格,这使得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规则与普通商品房存在较大差异。《管理办法》出台后,根据用地取得方式的不同,深圳市对不同项目上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深圳工改房及工业楼宇的配套用房可否转让?

A新出让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

新出让用地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执行,原则上重点产业项目不得转让,一般产业项目不得转让或仅限整体转让。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的,应当在遴选方案中明确。其中,总部类用地中按规定应予权利限制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规划验收起10年后方可转让;

(2)自规划验收起15年后方可转让;

(3)自规划验收起20年后方可转让;

(4)在出让期内不得转让。


B已出让用地上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

已出让用地上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有不得转让(限自用)、限整体转让和可分割转让三种情形,其中不得转让(限自用)主要是针对非商品性质的房产,限整体转让和可分割转让针对的是商品性质的房产。


C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

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形成的工业楼宇,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选择分割转让、不得转让或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转让。工业楼宇可以全部或部分分割转让的,其所在宗地内的配套用房的转让条件不作限制,项目实施主体可自行选择不得转让或分割转让。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与其所在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挂钩: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楼宇全部或部分可分割转让的,配套宿舍可全部分割转让;所有工业楼宇不得转让的,配套宿舍不得转让;除前述两种情形外,配套宿舍可以选择不得转让或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转让。


D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项目

关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取得的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按规定缴交地价后,其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分割转让比例不受限制。但未按规定缴交地价的,则全部不得转让,仅限自用。

深圳工改房及工业楼宇的配套用房可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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