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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总则与附则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0-07-03 16:47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 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2 号)(以下简 称“《办法》”)经管委会同意,于 2018 年 1 月印发实施。根据区工作部署及实际区情,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 益,规范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管理,黄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拟修订该《办法》, 下一步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报审。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

黄埔区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总则与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 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留用地落地兑现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说明:本条为本次留用地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政策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修改说明:本条为留用地的定义,沿用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留用地,参照市、区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规定处理。(修改说明:本条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留用地的政策适用性进行了明确。)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说明:本条沿用《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 26 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留用地协议,明确留用地落地相关事项的(留用地核算比例、留用地交地标准等),仍按已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未明确留用地相关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说明:本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有约定的留用地相关事项处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制定主体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省市区相关政策更新的,以省市区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印发之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8〕2 号)同时废止。(修改说明:本条对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和相关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黄埔区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总则与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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