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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新产业用房租售及转让规定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1-03-29 13:46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8日发布。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 号)同时废止。

深圳创新产业用房租售及转让规定

租售流程:

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 息录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 开发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服务平 台向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租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租售公告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同时报管理主体审批。审查、审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办理相关租 售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售结果。重点项目或重要机构的用房需求,经管理主体批准后,可适当简化流程,但必须通过服务平台受理。


租售期限: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 1 年,不超过 5 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 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单位。如单位需继续 租用,应协助单位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单位续 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 则上不超过 2 次


换租规定:

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 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租,其结果应通过市 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转让规定: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 业用房的单位确需转让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由原所有 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 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深圳创新产业用房租售及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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