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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

来源:网络作者:一万间更新时间:2020-12-04 13:59

  12月3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

以下是原文:

  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全面推进深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第三条 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深圳市域范围内的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管理主体日常管理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第五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不涉及调整或限制合法的不动产权利。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登簿发证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职权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预算,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自然资源登记簿

  第八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采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第九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对地表、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记载。记载事项如下:

  (一)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所有权日常管理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深圳市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登记为全民。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各区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所有权日常管理主体登记为深圳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关联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空间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所有权日常管理主体,以及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管理,永久保存。

  第三章 自然资源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登记类型包括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为通告、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依职权启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预划登记单元后,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征转地补偿协议书、不动产登记发证成果、自然资源相关审批文件,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应会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相关部门对地籍调查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在门户网站及自然资源所在地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可以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并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或者管理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的程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资料、登记资料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采用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应纳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并及时汇交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市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应当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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